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粉丝网】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
区以外就医的 ,所 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 在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 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 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 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 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
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 本人工资;2、保留与
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 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35个月、30个月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 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 本人工资;2、期满终止,或者
职工本人提出的 ,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时的 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供养亲属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
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 区的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待遇。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职工或在 治疗期间的 费用和 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
原则由单位所 在 地 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 童工所 在 单位支付。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
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 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及所 需的 交通费等 费用,按照《》规定的 标准和 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 在 单位支付。4、伤残的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16倍,二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14倍,三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12倍,四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10倍,五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4倍,八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3倍,九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 1倍。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 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在 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 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 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 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 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
地区的 法律应当参加当地 工伤保险的 ,参加当地 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 工伤保险的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
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 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 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声明:本文为互联网分享或收集,仅供参考,如若内容错误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