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 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6.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供养亲属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粉丝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 在 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 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
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 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 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 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 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 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供养亲属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 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在 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 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 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规定处理。声明:本文为互联网分享或收集,仅供参考,如若内容错误请联系删除!